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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病猪祸害百姓餐桌 贪利忘义难逃法律惩罚

  发布时间:2015-11-24 10:22:58


    近日,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依法判处李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冬天,被告人李某先后从林州市城郊乡韩某养猪场收购两头各100余斤的病猪、从城郊乡桑园村莫某养猪场收购一头100斤的病猪。后分别以810元、160元的价格销售到林州市田西峪肉联厂。案发后,李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主动到林州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且主动退缴违法所得97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李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法院依法做出了从轻处罚。

    恢恢法网,疏而不漏,贪利不能忘义,因小失大悔矣迟,舌尖上的安全关乎我们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我们国家重要的民生问题,只有通过严厉惩戒才能得到有效遏制,才能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让人民群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也告诫不法分子不要图一时之蝇头小利害人害己,必将遭到法律严惩、良心谴责及社会公众的唾骂。

责任编辑:李广    

文章出处: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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