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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宫”仍不悔改 伸贼手再入监牢

  发布时间:2016-03-15 17:17:43



    因犯盗窃罪两次入狱,刚刚出狱未久就再次伸出罪恶之手。近日,林州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范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5日2时许,在林州市计生委办公室楼后面,被告人范某盗窃被害人郭某存放在煤棚内的25件奶制品、4箱白酒以及3箱红酒。经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合计为4212元。范某所盗物品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范某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月15日被林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8日被林州法院再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范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鉴于本案赃物已全部追回,依法可从轻处罚。范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广    

文章出处: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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