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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兼容促调解 调判结合化纠纷

  发布时间:2018-07-02 13:06:55



    丈夫隐瞒妻子对外借款,且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妻子是否该对借款承担偿还责任?近日,林州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理了一起再审申请人高某某诉被申请人逯某某、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

    2012年3月26日,原审原告逯某某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贷款20万元。贷款通过信贷系统受托支付到闫某某账户。2012年4月9日闫某某向逯某某出具借据一张13万元的借据,借据上未约定利息,但逯某某称口头约定2.5分利息。闫某某称将借款13万元转借给其亲戚使用。截止2013年11月9日,原审被告闫某某共还款62750元。原审被告闫某某称该借款自始至终隐瞒其“妻子”高某某,原审被告高某某称与闫某某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其不知道这件事,直到其工资被法院执行局冻结后才知道此事。审理中,另查明高某某与闫某某结婚证上名字和身份证号码与本案的原审被告高某某不一致。

    考虑到原审原告逯某某和原审被告闫某某是同事,且该笔借款闫某某也并未实际使用,再审是原审被告高某某提出的,闫某某同意还款但希望逯某某对高某某撤诉,高某某也说只要不告自己,闫某某该给多少钱给多少钱,但逯某某不同意。审理中承办法官多次给双方做调解工作未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原审原告逯某某要求原审被告闫某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审原告逯某某要求原审被告给付利息,由于双方未约定利息,但原审原告从邮政储蓄银行借款后转借给原审被告闫某某,因此原审被告闫某某应按邮政储蓄银行与逯某某约定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林州市支行个人额度抵押借款同期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给付原审原告逯某某利息。原审被告高某某对该笔借款不承担偿还责任。判决后,原审原告认为口头约定了2.5分的利息,法院没有支持,提出上诉。

    为了平息纷争,承办法官在发判后继续给双方做调解工作,经过努力,原审原、被告之间达成了还款调解协议,且基本履行完毕。原审原告逯某某也撤回了上诉,案件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昨日,高某某将一面写有“善法善治平天下 息纷息诉暖人心”的锦旗送到了林州法院办公楼前,高某某一再表示一定要把锦旗亲自交到王健院长手中,以表达对林州法院司法为民、秉公执法的感谢之情!

责任编辑:李广    

文章出处: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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