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展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斗争过程中,我院贯彻“严打”方针,从重从快审理“两抢一盗”案件。3月12日,我院对一惯犯石某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购买假币罪公开开庭审理,数罪并罚,从重从快予以严惩。
石某,别名小二旦,男,现年49岁,农民。石某曾于1990年3月28日因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其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在2005年底到2006年5月半年间伙同他人作案数起。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3月3日以石某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购买假币罪向我院提起公诉,我院受理后非常重视,3月12日对此案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石某前后分别5次伙同他人盗窃家畜白色波尔羊一只、白色小尾寒羊两只、豆腐六盘、现金12000元,盗挖一台变压器芯,盗割铝线若干米,并有一次盗窃家猪未遂。另查明,石某还以谋利为目的与他人合伙购买假币9000元。
我院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依法判定石某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购买假币罪罪名成立,数罪并罚,从重从严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000元。法院判决宣判后,参加公开审理的群众无不拍手称快,纷纷表示对这类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惯犯要严厉惩处,只有这样才能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