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林州市人民法院对该市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进行了宣判,法院以被告人郭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出了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判决。
2012年6月份,被告人郭某某在清包林州市水车园安置房15#、16#、17#楼二次结构期间,拖欠25名工人工资共计69694元。2013年1月28日,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郭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郭某某在3日内支付工人工资。到期后,郭某某未按要求支付工人工资。2013年11月4日,工人找到郭某某要求支付工资时,郭某某承诺在2014年1月10日前支付工人工资。郭某某逾期未支付工人工资并逃匿,2014年1月26日被抓获。2014年2月19日,郭某某家属将所拖欠的25名工人工资共计69694元全部支付到位。
被告人郭某某虽然不具有合法的用工资格,又属没有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而承包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且违法招用民工进行施工,但不影响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已支付了拖欠的工资并取得谅解,庭审认罪、悔罪,依法作出郭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判决。
本案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以警醒,如果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达到法律规定的追诉标准,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这些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即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刑事立案前为其垫付了劳动者报酬的,也不影响追究该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