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快审快报

因琐事引发纠纷 不冷静双双获刑

  发布时间:2014-09-02 17:05:46


    近日,林州法院审结两起故意伤害案,双方互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林州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以被告人邓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12月7日23时,在林州市临淇镇孔峪村转盘北一中石化加油站,被告人张某某和被告人邓某因停车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殴打,致使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林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邓某右食指近节中段以远缺失,右中指近指间关节轻度屈曲畸形,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张某某头皮创口累计长度16.6cm,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经安阳民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邓某右手食指近节指骨中段以远缺失构成九级伤残。案发后,张某某与邓某就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双方相互予以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邓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鉴于张某某、邓某庭审中认罪、悔罪,且双方就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相互予以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广    

文章出处: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