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无事生非,民警出警却造殴打,带至派出所又无故砸毁办公用品。近日,林州市人民法院对酒后滋事的男子侯某作出一审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4年5月28日,被告人侯某酒后一人在林州市龙山路与小西环交叉口无故拦车,并与李某等人发生冲突。林州市公安局振林派出所和交警大队的民警出警后,侯某对民警辱骂并殴打民警,在制止无果后被民警带至振林派出所调查处理,侯某在讯问室醒酒期间又无故将办案区电脑、打印机、办公桌等办公设施砸毁摔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侯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林州法院遂依法判处作出上述判决。
美酒虽好,切莫贪杯,酒后无端生事,自己受惩失自由,家人受累亦蒙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