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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法院反映因公告送达引发的申诉案件增多

  发布时间:2014-11-14 10:09:33


    近年来,林州法院因公告送达引发申诉案件日益增多, 2012年新增申诉案件15件,因公告送达引发的5件,占33%;2013年新增申诉案件21件,因公告送达引发的9件,占43%;2014年新增案件23件,因公告送达引发的10件,占44%。由此可见,在新增申诉案件中,几乎一半的申诉人都以不了解公告内容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诉,应引起重视。

    因公告送达引发申诉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如下:一是公告送达泛用。实践中,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认定存在随意性,对于无法直接送达或邮件送达的一些案件,办案人员会直接适用公告送达方式,导致公告送达泛用。二是公告送达方式单一。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但实践中往往局限于在专业性较强的人民法院报上进行公告,忽视了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或通过其他报纸进行公告,而受送达人对此知晓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三是公告送达中的释明工作不力。受篇幅限制,公告送达内容过分简单,对于拒不应诉的诸多不利后果未能详细告知,被送达人对有关诉讼风险难以了解,其知情权和参与权难以实现。

    为此,建议:一是严格公告送达适用条件。明确规定只有在邮寄送达不成功或直接送达三次以上未果的情形下,由受送达人居住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长期外出证明,方能适用公告送达。二是多渠道进行公告送达。除了在专业性较强的《人民法院报》进行公告外,还要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公共场所多处张贴公告,或通过其他报纸刊登公告内容,最大限度增加被送达人的知晓可能性。三是有效强化公告送达释明工作。建议《人民法院报》除了刊登公告送达内容外,还应定期开辟专门栏目,专门提示拒不应诉的各种风险,引导受送达人作出理性选择,协助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从源头上减少因公告送达引发申诉案件的数量。

责任编辑:李广    

文章出处: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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