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林州法院审结一起连环诈骗案。林州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1月20日被林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9日被林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0日被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八百元,2013年7月2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王某某之前认识被害人马某某,其虚构其叔叔有工程需租用压路机的理由,于2014年5月4日从被害人马某某处骗得柳工牌CLG622型压路机一辆。后王某某又伙同他人伪造压路机购买人为其本人的虚假增值税发票,并找人帮忙将该压路机抵押借款,在他人帮助下,王某某以修路需要资金为名将压路机抵押于被害人李某某,于2014年5月8日从李某某处骗得现金65800元。经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压路机价值人民币28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诈骗罪罪名成立。王某某多次实施盗窃获刑,并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王某某庭审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从本案不难看出,被告人王某某曾多次犯罪,劣迹斑斑,不思悔改,但仍然采用连环诈骗的手段骗取他人款物,手段虽然“高明”,岂不知自己与被害人马某某相识,骗取马某某价值高昂的财务不返还,岂能逃脱法律的制裁,足见其为实施犯罪而不考虑后果的“低劣”思维及对法律的漠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