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冒充购物诈骗商户钱财案件,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现年37岁的高某伙同他人虚构身份,先以购买面包、自热米饭及盒饭为由,通过电话向被害人订货,并对所定货提出特殊包装或定制要求。当被害人无法做到时,高某等人再向被害人推荐一个虚假的公司可以向被害人提供所述包装或定制要求。当被害人与高某等人所推荐的公司洽谈好业务并打款后,高某等人的手机就无法再取得联系。高某等人于2013年4月28日、5月2日先后用上述方法诈骗被害人侯某人民币48400元、被害人张某人民币29250元。其中,高某负责将被害人转入银行的存款通过ATM机提取。
2013年11月2日高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高某家属代其退出赃款77650元并返还侯某和张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但由于被告人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赔,应当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