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林州市人民法院对两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董利锋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杨周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尚向红有期徒刑六年。
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董利锋在我市横水镇翟曲村设立办公地点,以高息为诱饵,出具安阳市兴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林州市鑫隆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凭证,面向附近村庄群众为安阳市兴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林州市鑫隆商贸有限公司共吸收存款8757353.60元,涉及900余人,1005笔。截至目前仍有3480537.50元未能兑付,涉及286人。2014年6月30日,经我市公安局电话通知,董利锋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董利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经查,尚向红、杨周以年息7%-10%的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房地产开发为名,在我市横水镇、采桑镇等地通过董利锋等业务员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并出具安阳市兴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林州市鑫隆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凭证。经鉴定,两公司2011年至2012年共吸收公众存款25137682.6元,涉及1962人,2652笔,截至目前仍有集资款8435816.5元未兑付,涉及728人,948笔。尚向红经公安侦查人员电话通知于2014年6月3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到庵后及庭审中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杨周经公安机关传唤于2014年5月1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及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尚向红、杨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判处被告人尚向红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杨周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此外,公安机关依法查封了董利锋分别位于郑州市和我市的部分房产,其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