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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血汗钱” “包工头”获刑入牢

  发布时间:2015-09-23 10:51:07


    核心提示:

    林州市的81名农民工在包工头晋某某承包的建筑工地打工,但工程结束后他们的血汗钱工资932072元却拿不到手,眼看血汗钱被老赖拖欠付诸东流无奈之下81名位农民工向劳动部门申请维权,面对劳动部门的追讨晋某某依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林州市检察院以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起公诉。

    案件回放

    拖欠工资包工头拒不支付

    2011年10月至2012年年底,被告人晋某某承包了林州市翠微苑7、8号楼工程。2013年6月份以后,晋某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被害人赵某、董某等81名工人的工资共932072元。2014年1月8日,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晋某某下达本年度第13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晋某某在限期内未支付。

    案件审理

    晋某某构成犯罪被从重处以刑罚并处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晋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判处被告人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恶意欠薪问题已经引发大量社会矛盾纠纷,且由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欠薪纠纷受执法权的限制,手段不足,力度不够,难以遏制此类现象的发生,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也正式列入《刑法修正案(八)》法条,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将该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欠薪逃匿的经营者具有一定威慑作用,也将会有力的遏制恶意欠薪的行为,从而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秩序。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对“数额较大”这一标准的认定是指(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责任编辑:李广    

文章出处: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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