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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抢生意雇人行凶 后悔莫及被法严惩

  发布时间:2015-11-24 10:25:29


    近日,法院对一起为抢生意雇人行凶,蒙面闯入同行经营的饭店并随意殴打食客致人受伤,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对雇凶者和行凶者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柳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在林州市姚村镇经营韩国料理店时,认为被害人石某经营的火锅店与自己经营的韩国料理店形成生意上的竞争,遂联系金某(在逃)找人教训石某。2015年4月20日,在金某的安排下,被告人李某、张某、尹某(在逃)等人从青岛来到林州。2015年4月21日晚20时许,在黄某的授意下,李某、张某、柳某、尹某等人戴帽子口罩、持洋镐棒到火锅店滋事殴打致石某受伤,同时将火锅店内的韩国籍游客宋某打伤,经法医鉴定,石某、宋某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四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就本案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已调解并履行。

    做生意为利益,乃人之常理,但公平竞争是市场运行的法制规则,为抢生意雇人行凶则损人害己,得不偿失,悔之莫及,等待的是法律正义的严惩。

    最后法院认为,四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李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柳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最后判处以上刑罚。

责任编辑:李广    

文章出处: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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