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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债务拘禁他人 债主成被告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5-11-24 10:27:02


    近日,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经济纠纷而导致的非法拘禁案件,最终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该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因与被害人路某有经济纠纷,遂于2015年3月31日22时许在林州市龙山路与东环路交叉口将路某控制并对其实施殴打,同时并将路某的一部三星A3手机摔坏。之后杨某强行将路某带回林州市建行家属院一门面房内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还用手铐将路某铐在车辆方向盘上。到2015年4月1日6时许,路某被东姚派出所民警解救。经鉴定,路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摔坏三星A3手机价值1710元。案发后杨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非常后悔并深深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与被害人路某就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认为,杨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其认罪悔罪达成谅解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以上刑罚。

    当代社会经济问题泛滥,忠告大家一定要采用正当法律渠道将欠债老赖依法严惩,决不可自行采取非法手段私自处理,别赔了金钱又获刑,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李广    

文章出处: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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