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林州市人民法院对无证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被告人宋某某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了有期徒刑七年。
2015年3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无证驾驶豫AL9139号大型普通客车沿翟阳226省道由卫辉市向林州市方向行驶,至45公里700米处弯道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坠入路边悬崖,导致被害人张某某、徐某某等20人死亡,被害人文某、许某某等13人受伤。经林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宋某某到案后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根据该案的情节,依法不予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