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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滥伐林木 八被告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5-11-30 16:06:47


    在没有取得采伐证的情况下,即使经过了村委会的村委讨论并决定,也不能随便砍伐。近日,林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宗滥伐林木案件,被告人宋某某等八人犯滥伐林木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至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刑期,并分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八千元。

    案情回放

    被告人宋某某系林州市采桑镇某村村委会主管林业的副主任,2014年11月8日,宋某某在明知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联系被告人石某某等人将本村一水库坝基北边杨树砍伐,被告人石某某、赵某某等人在明知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44棵杨树砍伐。经新乡绿剑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砍伐杨树44棵共19.7399m3。宋某某、石某某等八人经林州市公安局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宋某某等八人在庭审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林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石某某等八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宋某某、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他们从轻处罚。因此根据被告人宋某某、石某某等八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一、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等八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八千元。

    法官说法

    根据《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数量较大的行为。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上是构成滥伐林木罪的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该案件中被告人宋某某等八人共滥伐林木19.7399m3。已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依法应予惩处。

    法官同时提醒广大公民熟悉国家保护森林和林木的法律规定,并能从宋某某等八人滥伐林木一案中受到教训和启迪。

    法条速递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李广    

文章出处: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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