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居住于我市一小区屡教不改的王某某因犯强奸罪被林州市人民法院从重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
2015年6月6日凌晨2时许,王某某在林州市马肩新村小区2号楼2单元401室内,采取暴力手段,欲强行与被害人马某某(1997年10月25日出生)发生性关系,因遭到马某某的反抗,而未能得逞。王某某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三次被法院刑事处罚,2010年9月13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王某某虽系犯罪未遂,但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王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