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胡某某因滋事又肇事,被林州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2014年5月22日晚上22时许,胡某某、余某某、桑某某等人在林州市长春大道飞碟歌厅借故滋事,持椅子、茶壶等对万某某、路某某、赵某某等人实施殴打行为,路某某、赵某某被打受伤。经鉴定,路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赵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胡某某、余某某、桑某某与路某某、赵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
2014年6月11日13时40分许,胡某某无证驾驶豫EP6079号小型轿车沿陵平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陵平线与井柳线交叉路口时,与驾驶二轮电动车沿井柳线由南向北行驶的马艾梅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马艾梅及二轮电动车乘车人李海慧受伤,李海慧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胡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李海慧系颅脑损伤死亡,马艾梅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林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海慧、马艾梅不负事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交通肇事罪。胡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根据胡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胡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