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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还强行求欢 强奸前妻获刑四年

  发布时间:2015-12-01 10:54:49


    近日,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强奸案,被告与被害人原本夫妻,因家庭暴力离婚,后被告以看望小孩的理由纠缠被害人,并强行发生性关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贾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贾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于2014年7月离婚。2015年1月10日晚上,贾某某未经赵某某允许进入赵某某的出租房内,贾某某强行与赵某某发生性关系,在此过程中,贾某某将赵某某打伤,赵某某将贾某某胸部抓伤。次日早上,贾某某再次强行与赵某某发生性关系,之后,贾某某骑赵某某的电动车带赵某某及儿子、女儿到德克士吃饭,吃饭后赵某某趁贾某某去放电动车之机到派出所报警。经林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赵某某体表多处挫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贾某某左胸部划擦伤,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贾某某辩称其不构成强奸罪,赵某某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指控被告人贾某某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贾某某无罪。并提供照片一张,以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有短信来往,保持经常联系,关系比较和睦。

    最后法院认定,被告人贾某某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强奸罪罪名成立。关于贾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贾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贾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均认可双方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另结合赵某某的伤情及贾晓锋的伤情,可证实案发时贾某某对赵某某实施暴力并强行与赵某某发生了性关系,故对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该强奸案的典型之处在于被告人与被害人关系的特殊性。虽双方原为夫妻关系,但离婚后双方为独立的法律行为主体,不再拥有法律关系,双方互不享有对方的权利与义务。若男方违背女方的意志强行发生关系,即符合强奸的犯罪构成要件,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李广    

文章出处: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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