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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逸”勿侥幸 法律“厘”丝毫

  发布时间:2015-12-01 10:57:20


    近日,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是否属于逃逸情节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最后法庭认定被告属肇事逃逸,但被告又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关于万某某交通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行为的性质,经查,交通肇事后,万某某以害怕被害人家属在围观人群中而离开事故现场,此后其多次打电话与他人联系,却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投案,致使公安机关到现场处警时无法确定肇事人,客观上万某某形成了逃避法律处罚的事实,故公诉机关虽没有指控万某某属肇事逃逸,但本院认为万某某交通肇事后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具有逃避法律处罚的故意,属肇事逃逸,且对万某某辩称自己不是逃逸的意见不予采纳。万某某在肇事逃逸后,又向林州市公安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大家需要注意的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此时自首,只是在三年至五年的幅度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此案若案发后,被告人万某某维护现场并积极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投案,就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李广    

文章出处: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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