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下午15点,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林州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王健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了一起农民工工地受伤要求赔偿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案件审理。
经法庭调查,被告郭某使用被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手续承包了北京市通州区某公寓楼建设工程,并将该工程的水暖电安装工程转包给了另一被告王某。原告邓某受雇于被告王某进行施工,2014年9月24日,原告邓某不幸从工地六楼坠落,后在北京住院治疗30余天。住院期间,邓某与王某达成协议,王某承担邓某的全部住院费用,并对邓某进行了一次性补偿,两项合计12万余元,其它双方互不追究。事后,被告郭某亦补偿原告1万元。12月初,邓某因感到身体不适,又到洛阳市某骨科医院进行治疗,支出医疗费2万余元。12月26日,邓某将王某、郭某和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要求撤销原告与被告王某签订的协议书,并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万余元。
庭审中,王健院长思路明确,语言清晰,紧紧围绕双方争议焦点,所指出问题一针见血,切中要害。合议庭充分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在保障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权利的同时,王健院长以温和亲切的语言安抚双方当事人激动的情绪,适当引导当事人,保证了庭审的顺利进行。因双方调解意见有分歧,王健院长宣布了休庭。
庭审结束后,王健院长表示,为妥善处理该纠纷,法院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再次进行调解,力争双方和解,若无法达成调解意见,该案将择期宣判。
参加旁听庭审的林州市人大代表付建林表示,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开庭办案,不仅体现了法院抓案件质量、抓司法公正的决心,而且也显示了法院对保护涉农民工弱势群体案件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