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来,林州市人民法院共受理6件11人电信网络新型犯罪案件,其中4件电信诈骗案件,1件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案件,1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截至目前,审结4件7人,均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两件为跨省作案案件。
从已判决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此类案件均为罪犯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得被害人群的个人信息,然后利用电信网络等技术手段,向不特定人群(跨市、跨省)打电话,发短信、微信等方式骗取财物,然后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pos机刷卡套现等非法途径,协助转款或者转移财物,其中犯罪所用的转账银行卡多为网上购买的银行卡。
被告人宋某自2013年起,在中国民生银行、中国浦发银行等七家银行办理信用卡,之后通过互联网上搜索到“信用卡代还人”信息,并与信用卡代还人取得联系,以许诺好处费为由让信用卡代还人帮忙偿还信用卡,还款后宋承镇将信用卡挂失并补办,当拿到补办新卡后,宋某将卡内汇款据为己有,并挥霍一空。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肖某、张某负责将卡送至信用卡代还人所在地,并通过当地出租车司机将卡交给信用卡代还人。法院经审理查明,宋某利用所办理的信用卡实施诈骗活动达数10余起,遍布河南省林州市、山东省济南市、临沂市等地,涉案金额高达588793元;其中肖某参与3起,涉案金额86295元;张某参与3起,涉案金额67912元。
林州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处肖某有期徒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均为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程度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此类案件,林州法院高度重视,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加强协作配合,形成了全链条全方位联合打击机制,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坚持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坚持对被害人造成严重损失的从严判处,坚决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