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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当事人走“捷径”,法官就要学会“兜圈子”

  发布时间:2017-06-29 10:13:49


    在审判工作中,往往会遇到看似明了简单的案件,由于一方或双方本位主义严重,在调解未果下达判决后提出上诉,在兜了一大圈子后,结局依旧。这样不但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之累,也增加了法院的诉讼成本。尽管在诉讼路上兜了一大圈子,社会效果也不理想。如何解决这种现象和问题,我在审理每一起案件中,始终将调解贯穿在案件审理的前前后后,让法官兜大圈,当事人走捷径,做到了案结事了、胜败皆服的社会效果。

    今年采桑法庭受理了本辖区幸福庄村一起义务帮工受害赔偿纠纷案件,双方系前后邻居,纠纷发生前两家和睦,在生活中互助互爱。纠纷的症结是被告认为原告不注意安全跌伤,且原告在本地能够治好,擅自转到外地医院过度治疗,应承担一半的责任。原告也有一肚子怨言,要求被告承担全部损失。由于双方本位主义严重,看似简单的案件其实非常棘手。庭前调解时双方言辞激烈,情绪严重对立;勘验现场时双方恶言恶语,差点拔刀相向;庭后调解双方互不让步,还进行人身攻击。

    此案如果机械判决,必然会激化双方的矛盾,致使两家成为夙仇,而且还成为社会矛盾的隐患。在数次调解中,法庭洞察到原告有及时得到赔偿款的意愿,被告有及时盖成房子的意愿。但是,如果得不到满意的赔偿款,原告就要阻拦被告盖不成房子。法庭以双方意愿为突破口,再次进行调解。通过做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思想工作,双方的怨气均平息了许多,有了一定的调解诚意,原告降低了索要的赔偿数额,被告也提高了自己的支付数额,但由于原告第二次住院的费用较高,双方意见差距悬殊,调解再次陷入僵局。通过多次调解,双方严重对立的情绪已经得到很大缓解,案件有了转折点,双方均表示会尊重法庭判决,如果对判决不满意,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会再通过非法途径解决。法庭决定转换思路,先下判决,待责任、事实、赔偿数额清楚后再决定判后促调。

    判决书下达后,被告对结果不服提交了上诉状。法庭及时召集被告及其信得过的人,经过与其做证据审查与认定、法律适用、事实查明等方面的工作,被告认识到其并没有足够证据可推翻一审判决,虽然坚持上诉,但态度已软,要求法庭进一步调解,暂不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看调解进展决定是否最终上诉。原告因判决数额与主张数额有较大差距,原告对判决书赔偿数额也有意见,想上诉但考虑到自己在证据、事实等方面的不足,说不出判决在法律、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裁判结果、审理程序等方面有什么瑕疵,对上诉能否改判没有把握,也要求法庭再次调解。法庭抓住契机,到村委会召集村干部及原告的亲戚朋友,讲述被告的经济状况,劝说原告再次让步。在法庭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秦某林、李某一次性给付原告秦某昌现金60000元,原、被告均放弃上诉,案件得到圆满的了结。

    一起看似简单明了的义务帮工受害赔偿纠纷案件,在调解路上一波三折,法庭兜了一大圈子,双方当事人走了捷径,案结事了。如果法庭查明事实,按照审判程序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判决结案,判决后原被告均会提起上诉,最后的结局是维持原判。尽管原被告在诉讼路上兜了一大圈子,没有详细的释法,原被告均不会在心理上对判决的结果接受。原被告通过诉讼解决矛盾的愿望不能实现,而且还会对法律的公平产生怀疑和失望,更谈不上构建和谐社会。如何通过审判彰显法律的公平和主义?如何让诉讼双方当事人从心里上对法律条文明了并接受?调解是最好的办法和出路。在审理幸福庄村义务帮工案件中,本着法官宁可走长路不能让当事人走弯路的宗旨,不但在庭审前、庭审中反反复复进行调解,而且还在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后,咬定调解不放松,只要有一丝调解希望决不放弃。尽管法官兜了一大圈子,但当事人在诉讼中走了案件事了的捷径。将调解贯穿在案件的各个环节,是调解成功的关键所在,法官兜大圈是当事人走捷径的关键所在。

责任编辑:李广    

文章出处: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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