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魏东风,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林州市太行路60号院2号楼4单元102号。身份证号:41052********
罪犯魏东风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2)林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后罪犯魏东风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对其上网追逃。魏东风于2017年4月2日被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刑侦支队民警抓获,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向魏东风送达了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6日被逮捕,现押林州市看守所。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7年4月10日,罪犯魏东风以患脊髓肿瘤术后伴截瘫、脊髓空洞症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查,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心医院作出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鉴定魏东风诊断为:1、脊髓肿瘤术后伴截瘫(存在大部分生活自理能力障碍);2、脊髓空洞症。(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2款之规定)。本院正对是否给予罪犯魏东风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审查。现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进行公示,如对魏东风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公示期满,本院依法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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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