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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手记|案件虽已结 法官事未了

  发布时间:2017-08-02 16:18:28


    法院在实际审理案件过程中,一方往往会抓住另一方在程序上过错不放,要求严格按程序办事。特别是原告因疏忽未按时到庭,被告坚决要求按撤诉处理就是常见的惯例。如果处理不妥,不但给法院增加诉讼之累,给双方增加诉讼成本,而且还会使矛盾进一步激化,给社会增添了的新的不稳定因素和隐患。

    采桑法庭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尽量做被告的工作,建议被告同意继续审理,如果被告坚决不同意,按照程序撤诉后,宗旨是“案虽结,事未了,不能一撤了之”。

    今年采桑法庭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例。案外人秦某驾驶原告秦二某的车辆与被告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车辆受损,经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原、被告负同等责任,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车损、鉴定费8075元。虽然是区区数千元的官司,但采桑法庭认识到这是一场气官司,如果处理不好,可能引发更大的怨气和矛盾。案件受理后,采桑法庭决定在庭审前开展调解工作。因为原告在该案中也有过错,损失又不大,且被告是医生,名气较大,心高气傲,认为为了区区数千元将他告上法庭,有损他的面子和名气,坚持不配合调解。而且原告也不同意调解,尽管自己在该起事故中有责任,但自己身体受了伤,在住院期间被告一次也没有去探望,坚决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数额赔偿。调解未果后,法庭给双方送达了传票。开庭当天,因原告有事未按时参加诉讼,被告觉得自己占了理,有了说辞,坚持要求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法庭一再给被告做疏通工作,告知原告未准时到庭,是因为家中有事,且原告有再次起诉的权利,为了一次性了结双方之间的纠纷,建议被告同意继续开庭,免除双方再次到法庭参加诉讼的诉累,法庭的苦口婆心换不来被告的理解与支持,被告坚持要求按撤诉处理,法庭只好按撤诉处理。

    案件至此按照程序来讲,可以结案报结。但是,对法官来讲,案虽结事未了,岂能一撤了之。为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法庭审判人员到被告所在的单位,动员其亲属及单位,动员他们做被告的思想工作,督促其同意庭外调解。同时又通知原告到法庭,动员其放弃部分请求。反复讲述调解可以免去再次起诉的诉累,尽快得到赔偿款,且利于修复原、被告之间的矛盾隔阂。在法庭的多次调解下,原告认识到再次起诉带来不便,同意放弃部分请求。被告认识到原告起诉数额本来就少,结果反复诉讼的折腾,不但浪费时间,影响自己的生意,而且对自己的声誉也不好。经反复面对面、背对背地做调解工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自愿赔偿原告赔偿款4392.27元及受理费666元,其他互不追究。

    一言可以兴邦,一言不和也可能酿出人命血案。虽然是区区数千元的官司,但如果处理不妥,其后果不可预测。采桑法庭在审理带有情绪的气官司中,不因为数额小而轻视,始终围绕“案虽结,事未了,不能一撤了之”原则,不但解决已发生的矛盾纠纷,而且还杜绝新的矛盾和纠纷。

责任编辑:李广    

文章出处: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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