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被喻为“东方一枝花”,从历史发展看,人民调解起源于中国传统文化“和为贵”的理念,处置纠纷具有不伤和气,化解彻底的优势;从组织机构来看,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遍布镇街村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他们了解基层情况,熟悉风土民情,基本能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从工作效果来看,人民调解因自愿协商、程序简易、免费无偿等特点而深受人民群众欢迎。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工作,是法律赋予基层人民法院的职责之一,积极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能够使人民调解组织工作业务制度化、规范化,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之中。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不但能够及时化解疑难案件,减少诉讼之累,还能够化解大量民转刑、群众性矛盾。近年来,采桑法庭注重诉前调解,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将调解处理矛盾关口前移,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近日,林州市人民法院采桑法庭联合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付东沟村道路纠纷,就是其中之一。
上世纪八十年代末,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划,付东沟村委会在安排本村村民邓某1的房基地时,和右排仅留了1米的通道。右排有6户,左排有2户(邓某1居左排第一户,邓某2居左排第2户)。待邓某1的房子盖成后,村委会感到安排左右两排的路留的有点窄,在安排邓某2的宅基地时,改为和右排留2米的通行道路。于是就形成了一条南北2米宽的胡同,到邓某1房子处就变成了1米宽。邓某1的房子右边的胡同是咽喉处,咽喉变窄影响了邓某2和右排6户群众的出行,给生活带来了诸多的方便。随着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及交通工具的日益普及,咽喉变窄的梗塞感进一步加深。但是,由于邓某1的房子是当初村委会的安排,且房子已盖成多年,改变通行现状只能成为梦幻。进入21世纪后,胡同右排6户户主们也都陆陆续续翻旧建新,左排邓某2的房子也都翻旧建新。邓某1由于家庭条件不好,有翻旧建新的愿望,但没有经济实力。经过多年的积攒,2017年6月,邓某1也拆掉旧房子,准备盖新房子。邓某2和右排的6户要求邓某1将房子及院落东移1米,和后排邓某2的房子平行,胡同咽喉处1米变为2米。邓某2和右排6户的请求遭到了邓某1的反对。他的理由是翻旧建新他按照原边旧界,没有超出原来的范围,且无论是右排的6户,还是他后边的邓某2的房子都是15米长,由于地势的限制,他的房子只有13米长。如果他翻旧建新时收缩1米,整个胡同变为2米宽,其他人出行畅通了,但他的房子由13米变为12米,原来东西长就少2米,收缩后就少为3米,建筑面积更小了。村委会也同意向东收缩1米的方案,但做不通邓某1的思想工作。由于意见不一致,形成了矛盾纠纷。纠纷发生后,村委会及时上报采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采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登记后,做了初步的调解的工作,由于难度大,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上报采桑法庭。采桑法庭及时介入,经实地勘验现场和听取双方的意见,认为方案可行,是解决道路畅通的最佳时机。但是,邓某1的损失受益者应该给予适当的补偿。
方案制定后,采桑法庭和采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始分头做工作,受益的7户同意适当的补偿邓某1损失,但邓某1固执己见,寸土不让,致使调解陷入了困局。采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采桑法庭及时变更调解策略,找邓某1信得过的人员及村里德高望重的人员,讲述调解方案的效果。经过数番的劝说,邓某1的思想有所松动。采桑法庭、采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及时动员受益的7户,投入到帮助邓某1撤旧的工作中。在采桑法庭、采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感化下,邓某1终于同意最初拟定的方案。采桑法庭、采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再次抓住有利时机,动员受益的7户有人出人,有钱出钱,有物出物,积极帮助邓某1的房子建设中。
采桑法庭注重诉前调解,联合采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介入,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困扰7名农户三十多年出行不畅的难题也得到了解决,多年的梦幻变为现实。而且,还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群众亲切地称调解后的胡同是付东沟的“仁义巷”。
付东沟村道路纠纷之所以能够调解成功,且取得如此好的社会效果,是因为在矛盾萌芽状态法庭及时介入支持调解,如果纠纷进一步扩大,双方伤了和气,产生了积怨,待邓某1的房子建成后,问题可能永远得不到解决;是因为采取了联合调解的机制,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的灵活机制,结合民情民俗,在道德力量的撮合,使问题得到解决,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