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林州市人民法院采桑法庭快速审结了一起涉农民工工资案件。
2014年,原告王某某等六人在天津为被告郭某某提供劳务,被告郭某某付款12000元,尚欠六人工资款65145.5元。2015年至今原告多次找被告讨要工资未果。原告王某某等六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郭某某给付所欠工资款65145.5元。
案件受理后,采桑法庭多次到被告老家找被告,并调查走访街坊邻居及村干部,得知被告本人长期不在家中生活,被告老家长期无人居住,不知道被告现在何处居住生活,按照正常程序,本案可能需要走公告程序,除需要支付公告费外,耗时也较长。因该案系涉农民工工资案件,且六原告均为外地人,采桑法庭高度重视,视民工为亲人,主动能动司法,在获取被告本人联系电话后,主动与被告本人电话联系,告知被告本人本案案情及民工的诉求,被告对拖欠工资事宜予以认可,并告知法庭本人的具体地址,同意法庭通过邮寄方式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采桑法庭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经过几天等待,送达回执显示他人接受法律文书,且无法直接认定接收人系合法的代收人,为避免此次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采桑法庭又主动与被告本人电话联系,询问相关情况,被告在电话里承认其已接收了法庭送达的法律文书,知悉了相关案情、诉讼权利和义务,法庭根据民诉法及最高法院相关文件将通话予以了录音作为送达的证据。开庭当天,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庭再次主动与被告本人联系,被告明确表明因事务繁忙未能到庭,并再次认可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接受法庭依法缺席判决,法庭再次将通话予以了录音作为证据。法庭在缺席开庭后及时下发了判决书,考虑到六原告均在外地,路途遥远,来往不便,采用邮寄方式向六原告送达了判决书,同时向被告邮寄送达了判决书,原告向法庭回电,对法庭热情工作态度表示满意,该案圆满审结。
本案系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涉案人数较多,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系典型的涉民生案件,此案如囿于传统思路,经在被告老家多次送达未成功的情况下,一般会考虑公告送达,但这既浪费钱财,又耗时费力,为体现出法庭对民工的体贴和关爱,法庭工作人员能动司法,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司法政策,积极寻找突破解送达难的破点,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创新工作思路,快速审结了该起案件,做到了程序合法与实体公正并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