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五龙镇66岁的逯某在生病之后去当地农村信用社取款用于住院治疗,信用社却以存单需要逯某三个女儿共同签字为由拒绝支付,逯某一怒之下将当地农村信用社告上法庭。
逯某在起诉状中写到,今年1月31日他委托亲戚将四女儿的交通事故赔偿款75万元存到了林州市农村信用社,并拿到了一张定期存单。春节后,逯某因为身体有病需要支取部分存款到外地医院治疗,但在信用社取款时被告知需要其三个女儿共同签字才能取款,原因是逯某所持有的存单上批注有“此笔存款由逯甲、逯乙、逯丙三人到场签字支取”。逯某称自己作为存款所有人,从未授权信用社作此批注,这个附加条件对自己没有约束力,信用社应当无条件向其支付存款。信用社辩称这个批注是当初存款时逯某三个女儿特别提出的要求。
林州法院金融法庭法官在了解该案情况后,启动诉前调解程序,与信用社负责人联系,并邀请了林州市政协委员参与调解。经过沟通协调,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信用社保证逯某持本人身份证可以随时取款,不再有其它任何附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