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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受伤害 起诉学校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8-04-26 17:13:56



    校园安全是全社会安全工作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青少年学生能否安全、健康地成长,关系到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稳定。

    近日,林州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理了一起小学生在校受伤的再审案件。原审原告郑某某在原审被告林州市某小学上学,2016年6月15日上午课间操期间,郑某某在该学校后操场平梯上活动,该校学生范某某有动作伤害到郑某某,导致郑某某从平梯上跌下受伤,事后郑某某家长与范某某家长达成协议并赔偿。郑某某家长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也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为了达到更好的安全、警示效果,林州法院审监庭特意邀请了林州市市直第三小学副校长杨庆芳和林州市黄华镇大屯学校教师王毅到法院观摩庭审并向她们征求意见。庭审结束后,王校长和杨老师均表示希望今后能有更多机会请法院工作人员进入学校普法,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目前该案已作出再审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某在事发时未满8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林州市某小学对在校的郑某某未尽到必要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致使郑某某在校受伤,林州市某小学应对郑某某在校受伤承担60%责任,判令林州市某小学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郑某某各项损失共计43850.11元。

责任编辑:李广    

文章出处: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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