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林州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依法审理了一起因为土地互换后引发的征地补偿款纠纷案件,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了双方按照征地补偿方案领取了换地前各自地块的补偿款的行为,驳回了原审原告索要补偿款的请求。
2000年,原审被告于某某需建房,当时下申街村第六小组没有宅基地。经村委会村民小组组长协调,于某某用他家的六分二类地(位于人民公园处)换刘某某家的下申街后地三类地。两家互换了上述承包地,刘某某开始种植该承包地,于某某在互换后的承包地上建成房屋。2008年,林州市政府因建人民公园而征收公园范围内土地并予以补偿,征收土地中包括于某某换给刘某某耕种的土地。村委会的征地款分配方案按96年分地人口和当时的分地户,不以换地户补偿。故于某某按照分配方案领走位于人民公园的六分地补偿款42000元。2013年5月21日,原审原告刘某某起诉。诉讼中,下申街村开始修路,占用了刘某某换给于某某的、由于某某耕种的土地中一部分。根据分配方案,下申街村对占地部分向刘某某予以补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该案涉案时间太长,并经过了多次起诉,又经检察院检察建议后再审,案件当事人之间矛盾比较尖锐,见面就吵。承办法官除了分开给当事人做工作外,多次到现场勘验、测量现场,并数次到村里协调,询问村委会领导干部和涉案当事人的街坊邻居。
经过深入调查和了解情况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原告刘某某与原审被告于某某互换耕地承包经营,后于某某换给刘某某的、由刘某某耕种的土地被征收,刘某某换给于某某的、由于某某耕种的土地中一部分被占用。根据林州市下申街第六村民小组征地款分配方案,征地补偿款是按96年分地的人口和当时的分地户来发放的。原审原告刘某某和原审被告于某某换地事实成立,但双方均按照征地补偿方案领取了换地前各自地块的补偿款,刘某某和于某某的领款行为说明其已认可征地补偿方案。按照征地补偿方案,原位于林州市人民公园的于某某的耕地的补偿款,仍应由原审被告于某某领取。故驳回了原审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