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晓云:
本院受理原告赵浩钧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依法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林州市粮油巷18号院3号楼1单元501室的过户手续;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采桑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