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触犯刑法被判入狱服刑,“妻子”独自抚养女儿苦守9年。然而,当“丈夫”刑满出狱后,“妻子”却向法院提出了离婚申请。近日,林州市人民法院采桑法庭妥善调解了该起案件。
采桑镇辖区内的某村郭某来到采桑法庭反映她与郝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问题。据郭某所述,2008年她与郝某在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按照农村风俗以夫妻的名义典礼同居。后生育一女,女儿出生后不久,郝某因触犯刑法入狱,被判刑9年。2017年郝某刑满释放,两人继续在一起生活,现双方因性格不和而分居,双方就女儿抚养及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发生纠纷,郭某请求法庭介入进行调解。
采桑法庭负责人李哲青接到郭某申请后,意识到如果处理不及时,可能引发民转刑案件。于是,立案后即电话联系郝某,告知其要头脑冷静,要相信法庭会妥善处理好他的家事。针对案件的特殊情况,李哲青决定先从侧面了解该纠纷的全面概况。5月21日下午李哲青联系采桑镇司法所所长共同探讨此案,通过向郝某所在村村委会干部以及郝某身边的熟人了解,原来纠纷并不像郭某所说那么简单。郝某的性格属暴躁型,不善控制自己的情绪。郝某入狱前双方在一起生活时间仅有几个月,了解不够深入。入狱后郭某抱着等郝某出狱后重新生活的念头,带着女儿等了9年。由于同居时间短,加上双方分居时间较久,双方感情基础极其薄弱。郝某刑满释放后两人在一起生活了一段时间,郭某感到实际生活离她想象的差距非常大,就和郝某协商解除分居关系。郝某起初不同意,后来看到郭某态度坚决,于是提出要求郭某返还郝某刑满释放后所挣的工资,并且女儿随郝某生活,同时由郭某给付抚养费。郭某不同意,认为同居期间郝某所挣工资虽然交由其保管,但大部分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至于女儿的抚养权,郭某认为女儿自出生后一直随自己生活,加上郝某要外出务工,实际不能带着女儿生活,为有利于其成长,由郭某抚养为宜。由于双方分歧较大,经常发生纠纷,郭某也曾多次报警。
5月22日上午,采桑法庭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共同接待了郝某。郝某告诉工作人员,自2017年他刑满释放后,打工收入有60000元,全部交给了郭某。在监狱改造期间,他意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给他人、给自己及家人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自刑满释放后,他在心中表示要从零开始,重新做人,弥补给家人造成的损失。他是这样想的也是这样做的,每天起早贪黑辛辛苦苦挣钱,谁料还是不合郭某心意。接待郝某的整个过程中,郝某情绪非常激动,他甚至表示如果郭某坚决不同意自己提出的条件,哪怕是再住几年牢,也要争取到自己的权益。
根据双方的陈述及工作人员了解到的情况,考虑到郭某不同意和好的态度比较坚决。工作人员制定了如下调解方案:郭某返还郝某打工的大部分收入,女儿仍随郭某生活,抚养费适当给付。方案制定后,为引导双方的思想向方案接近,工作人员开始了数轮的调解工作。经过工作人员从法律角度的辨法析理、周围人的情理劝说,5月29日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郭某一次性返还郝某工资40000元,女儿随郭某生活,抚养费自理,其他双方互不追究。至此,采桑法庭顺利化解了这起可能引起民转刑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
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任职时,曾写过一篇《心无百姓莫为“官”》的文章,他在文章中指出“群众利益无小事”。采桑法庭在开展调解工作中,时时以“群众利益无小事”作为座右铭,作为工作指南。在调解郝某与郭某家庭纠纷中,及时介入,认真分析案情,制定合理的调解方案,使一起存在民转刑隐患的纠纷及时得到调解,为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谱写了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