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庆华:
原审原告郝书风、秦帅、秦皎、秦文士、王一清、程俊青、马爱方、秦艳鹃、宋福昌与原审被告你与林州市德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林州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2016)豫0581民初420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0581民监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