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存福、郭志峰:
本院受理原告张东亮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利全清之日截至2018年4月13日止的利息为10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采桑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