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锋:
本院受理原告王军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0581民初42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采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被告王俊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军朝借款50000元,并给付原告王军朝自2014年2月27 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借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王俊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