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公告(马新吉)
发布时间:2018-07-25 08:50:56
马新吉: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峰诉你及刘生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且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采桑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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