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公告(郭林江)
发布时间:2018-08-01 17:40:38
郭林江:
原审原告任文军与原审被告郝青亮、郭林江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7)豫0581民初46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0581民监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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