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红林:
本院受理原告董尚立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0581民初37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采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被告苏红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董尚立劳务报酬款15000元、违约金2000元,合计17000元。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苏红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