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公告(林州市沃德陶瓷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8-08-10 10:55:32
林州市沃德陶瓷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审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丰信用社与原审被告王发明、林州市沃德陶瓷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0581民初2925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监督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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