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贵军:
本院受理原告秦楼生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0581民初41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采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被告王贵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秦楼生欠款30000元及违约金(其中10000元的违约金自2016年2月14日起,另20000元的违约金自2016年2月28日起,均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王贵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