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生:
本院受理原告太原市晋源区邦土木材经销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0581民初37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采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被告王新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太原市晋源区邦土木材经销部货款12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新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