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公告(冯志方)
发布时间:2018-08-21 08:12:42
冯志方(冯浩展):
本院受理原告刘长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临淇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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