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庆华:
本院再审审理原审原告郝书风、秦帅、秦皎、秦文士、王一清、程俊青、马爱芳、秦艳鹃、宋福昌与原审被告蔡庆华、林州市德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林州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0581民再15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8年11月26日上午九时在本院审判监督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