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国清: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请求判令被告魏国清偿还由原告代被告支付的代偿款5627.16元;2.请求判令被告魏国清支付原告代偿款资金利息,以5627.1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为标准从原告代偿之日(2018年4月27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5月11日,13.13元,1、2项合计5640.29元);3.请求判令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采桑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