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清沙标准件厂(现林州市畅鑫精锻有限公司)、林州市清沙铸造厂:
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村信用社与被告林州市清沙标准件厂(现林州市畅鑫精锻有限公司)、林州市清沙铸造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0581民初20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