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喜阳:
本院受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诉你与刘保江、李文娴、郭海群、刘菊花、魏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 请求被告刘保江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3.999934万元及利息;2. 请求被告李文娴、郭海群、刘菊花、魏杰、李喜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刘保江、李文娴、郭海群、刘菊花、魏杰、李喜阳共同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并定于2018年11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采桑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