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公告(张起书)
发布时间:2018-09-05 16:01:01
张起书:
本院受理原告王合法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0581民初4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张起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合法工程款168316元。案件受理费3666元,由被告张起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镇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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