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维新:
本院受理原告董玉春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0581民初48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解除原、被告2013年6月10日达成的委托建房协议书;二、被告李维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董玉春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李维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镇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