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顺得:
本院受理原告杨志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0581民初48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杨顺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志红借款16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1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杨顺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镇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