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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歪念挪用公款营利 三被告均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8-09-10 17:36:16



    身为会计,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0万元让他人用于营利活动。昨日,林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被告人万某、郭某、王某均以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万某、郭某、王某经预谋,利用被告人万某在合涧镇某企业担任会计、出纳的职务便利,擅自将其管理的10万元公款借给郭某、王某从事营利活动。后经万某多次催要,郭某、王某于2016年5月初将所使用的上述10万元公款归还。2018年4月17日万某、郭某、王某接到林州市监察委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郭某、王某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核其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万某、郭某、王某接到林州市监察委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将构成挪用公款罪。

责任编辑:李广    

文章出处: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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